美国法院裁定胡安明无罪,对后续案件影响多大?| 观点
受《知识分子》邀请,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教授孙远钊对胡安明案的判决书进行了解读,并分析了其对中国行动计划后续案件的可能影响。
撰文|孙远钊
责编|陈晓雪
当地时间2021年9月9日,美国田纳西州东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托玛斯‧瓦尔朗(Thomas A. Varlan)极不寻常地越过了陪审团,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29条第(c)款规定,直接判决原田纳西大学从事纳米工程与三维激光打印技术研究的胡安明副教授无罪 [1]。
此前,这一诉讼案的陪审团因无法达成被告有罪的共识导致法官宣布全案流审(mistrial)。之后检方发表声明表示准备再次起诉,被告方面则请求法院直接宣判无罪,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按照美国的法制,一旦被告被判无罪,全案便告终结,必须立即释放,而且检察官不能提出上诉。
这个案件是特朗普政府2018年11月在司法部设置了一个名为 “中国行动计划”(China Initiative)的项目后,被告人出庭受审的第一宗刑事诉讼,因此具有很强的指标意义,也受到了很高的社会关注。
“中国行动计划” 由美国司法部的国家安全处(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牵头,迄今已经在全美各地对至少80余名华人起诉,其中不少是卓有成就的学者 [2]。
顾名思义,该项目聚焦了庞大的公权力和资源针对在美华人进行系统性的调查,一旦发现有同时在中国受雇或协助中国政府、学术机构或企业从事研发的情形但未在美国的应聘单位明确披露或申报的,便予以起诉严打。
实施这个项目的原因,是自美国国会在1996年制定了联邦层级的《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以来,迄今有80%以上的商业秘密侵害案件都直接或间接关连到中国的政府或企业(也意味著绝大多数的被告是华人);近因则是美国前总统特朗普任内与中国政府的关系急遽恶化,加上中国的大学与学术机构不断从美国延揽人才,连带地让美国政府的国家安全与执法部门开始对在美华人的忠诚与行为产生了各种猜疑。
胡安明案正是这样的情形。
由于举证间谍的难度实在太大,检察官退而求其次,改以电信欺诈(wire fraud)和错误陈述(false statement,过去也译作“虚假陈述”,但范围其实更为广泛)两项罪名起诉胡安明。如果成立,被告可能会遭到20年的有期徒刑和数额巨大的罚金。
结果瓦尔朗法官在判決书中表示,虽然检方提出了许多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这些人证和物证最多只显示胡安明在填写相关的政府研究经费申请表格时做了虚伪不实的申报,或许构成 “欺骗”(deceit),但离构成刑事上的 “欺诈”(defraud)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瓦尔朗法官表示,要构成联邦刑事欺诈罪,必须符合三个要件:
1. 被告设定了一个 “骗局”(scheme)
2. 被告具有损害他人的特定故意或意图(specific intent),以及
就本案的情形,被告胡安明并没有事先 “设局” 从事欺诈的意图。他同时受雇于北京工业大学的事实,是在向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简称NASA)提出研发经费申请的前两年便已开始,而且田纳西大学和NASA方面的相关人员在胡安明第一次提交材料时也都知道了这一事实,只是不愿节外生枝,让他拿掉与中国学者的合作信息后,在研发项目的申请中还让他依照原来的表述;他完全没有要对NASA利益造成损害的特定故意(实际上是由他的同事邀请他加入NASA的研究项目);他完全依照项目合同的要求完成了研究,NASA并且对他提出的研究成果表示满意,也就表明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人或单位因为胡教授的隐瞒遭到任何实际的损害,被告的研究成果也没有因为他同时受聘于另一个境外的学校或单位而产生了任何的价值减损。
至于错误陈述的罪名和举证,法律明确规定检方必须举证被告不但知悉其陈述是错误的(包括虚罔不实,disingenuous),而且还必须进一步证明被告明知故犯,给出了错误的陈述。
在本案,虽然NASA依据法律要求出台了一个涉及到限制使用联邦政府研发经费从事与中国政府或企业相关研究的准则,但是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是否确实收到了这份准则,甚至是否知道这一准则的存在,也自然无法推定他隐瞒了在中国受雇的部分是否为 “明知违法却依然故犯”。即使假定被告知悉这一准则,该准则对于大学之间的协作研究究竟应当如何规制则完全没有提及,更没有证据显示被告用了这个项目的经费与任何中国的大学或科研机构协作,包括使用后者的仪器、设施或经费等。因此,究竟被告是否符合构成 “电信欺诈罪” 的三个法定要件就存在相当合理的怀疑。
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时,一旦罪名成立将会涉及剥夺被告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等处罚,甚至在最极端的情况下有的罪名若成立会剥夺生命,因此必须严格依据 “罪刑法定” 的基本法则和要求从严把关,以免失之过宽或造成误判,导致人人自危。
在诉讼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法院一般都会对陪审团的认定给予极高的尊重,即使是与法官的心中所想的完全相反的结论。在本案,由于陪审团无法达成共识,因此在被告提出宣判无罪的请求后,法院直指检方所提出的对被告不利的举证,实际上都没有达到罪名成立的要求,因此迳行宣判两个罪名均不成立。
此前,美国司法部已经透过刑事诉讼或当事人自行认罪的方式(称为 “辩诉协商程序”,plea bargain procedure)将一部分被告定罪。就在胡安明案判决的前后,另外还有六个基于 “中国行动计划” 提出的案件,由检方主动撤诉 [注1]。刑事诉讼必须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分别研判,即使表面上案情类似的两宗诉讼,也可能因为其中的某个关键环节有所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是这一连串的发展,至少透露出了几个信息:一是让这类案件的罪名成立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二是检方的搜证与举证显然有不少的可议之处。
在迄今所有的被告当中,从来没有任何人是以经济间谍、窃取商业秘密、或以未注册的外国代理人从事活动等更为严重的罪名起诉的,而这些是美国司法部当初启动 “中国行动计划” 时宣称的主要目的。
目前所看到的指控,主要是诸如电信欺诈、错误陈述(未向其所属学校或联邦政府研发经费项目相关部门披露与中国的关系)、税务欺诈(隐蔽境外收入)和签证欺诈等。虽然美国司法部宣称这些案件对于维护敏感的科技信息产生了积极良好的作用,但是各界已有愈来愈多的批判声音出现,认为这一计划无异于 “种族定性”(racial profiling)和变相的种族歧视,严重干扰了学术自由,污名化国际合作,而把例行的国际合作项目入罪,损伤了美国自身的研发与技术竞争力。
例如,斯坦福大学40个院系的177名教授于2021年9月8日联名写信给美国司法部部长梅里克·B·加兰德(Merrick B. Garland),对 “中国行动计划” 表达了强烈的顾虑,条陈这一项目造成的种种问题,并建议终止该项目,改以其他更为适当的方案代替 [3]。
他们指出,已有的公开信息显示,极大比例的案件完全是针对当事人的族裔背景而来,依据的不是他们究竟从事了何种不法行为,只因为他们和中国具有某种牵连,而且执法部门往往反应过激,经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执行逮捕,对当事人的身心、工作、家庭等等都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伤害。
此外,因为这个项目起诉的绝大多数都是学术界的工作者,其中所涉及的内涵与经济间谍获知识产权窃盗几乎毫无关系,于是检察官就改从一些可能的其他不当行为入手,如隐瞒和不实陈述等。这些也是需要矫正的问题,但绝对不能无限上纲,与国家安全问题混为一谈。公开信还指出,以2018年为例,全美工程方面的各级教授有28.4%是亚裔人士,由境外来的专业人士对美国的创新研发提供了极大的助力。但是 “中国行动计划” 已在学术界引发 “寒蝉效应”,许多人不愿也不敢在美国继续从事相关研究,甚至为了避免麻烦,干脆放弃与国外同行合作。
回到胡安明案。从调查开始到进入诉讼程序耗时两年,整个诉讼前后又耗去了一年多的时间。也就是前后一共三年半的时间,不但让胡教授失去了他的工作和继续从事研究的机会,也把他和他的家人折腾得身心俱疲。那么,胡教授本人是否可以从联邦证府寻求某种损害赔偿呢?
可以说,不排除这个可能,但在实际的操作上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来说,寻求赔偿或有两个路径,一是以检方的行为构成 “恶意起诉”(malicious prosecution)为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一是以检方违反了他的民权(civil rights),依据1964年联邦《民权法》请求民事损害赔偿。此时,原告原则上要承担自己部分的诉讼和律师费用,而且依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民事案件的举证没有刑事案件需要达到的位阶那么高,但仍须说服法院检察官的起诉具有恶意,所以还是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与金钱,并且需要律师的协助。至于能否获得胜诉,结果还难以预料。
不过有一点或许值得思考:与公权力相比,单打独斗自然力量薄弱,但如果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有机会能够共同联手提出主张,并寻求华人社区的援助,或有更大的可能让整个局面反转,尤其或可促使联邦司法与他们进行某种和解并给予赔偿。
结 语
自美国联邦司法部推出 “中国行动计划” 启动至今,从来没有透过完整的司法程序以经济间谍罪名对任何人定罪。但从一系列的案件发展过程来看,执法人员经常以讳涩不明或过激的手段对当事人和其家庭、亲友等等造成极大的伤害。
向政府部门申请研发项目资助时,表格当中所要求进行的披露,主要的目的是要考量是否存在任何的利益冲突问题,从来就不是、更不应为了刑事起诉甚至上纲为国家安全问题而设。由于这些需要申报的项目与内涵经常语焉不详,因此当检方试图以此为由不断扩大其管辖的范围时,几乎可以确定必然会滋生许多严重的问题。
例如,在胡安明案,连校方的主管人员在作证时也说不清、讲不明 “利益冲突” 的具体定义为何。胡安明也提出了校方印制的一份手册作为证据,其中指出凡是从第三方获得美金一万元以上收入的才需要申报,因此当中方支付给他的报酬低于这个数值时,自然就不需要披露,又如何还能据此将人入罪?
总而言之,联邦司法部的这项举措,不但难以达到其本来预设的目标,而且明显扰民,更对美国自身的长远利益和法制形象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胡安明案的判决,形同法院首次对 “中国行动计划” 直接打脸,也对尚在进行中的其他案件敲响了警钟。
作者简介
孙远钊,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教授。
制版编辑 | 卢卡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