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揭秘 | 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一次纠葛-深度-知识分子

史料揭秘 | 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一次纠葛

2016/01/22
导读
一个颁给科学家的奖,最终由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代领,谢词也由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代致。这在其他国家,简直不可思议。


文|周程(北京大学哲学系暨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教授)



近日,摘得 2015 年度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的屠呦呦,并未被授予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给予的解释是,“屠呦呦先生发明的青蒿素为保护人类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她获得诺奖也为国家争得了荣誉,但是最高科技奖有自己的法定程序——如果没有人推荐她,我们也没有办法。”


的确,国家最高科技奖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制。因此,在至少上百个有资格推荐 2015 年度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单位和专家均未推荐屠呦呦的情况下,按照程序,屠呦呦自然不可能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问题是有关单位和专家为何没有推荐屠呦呦?是屠呦呦的科技成就和贡献不够突出?还是国家科技奖励办法不够合理?


2015 年国家科技奖的推荐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5 日。此时,屠呦呦尚未获得诺贝尔奖,因此屠呦呦没有被推荐也不难理解。但是,屠呦呦在 2011 年就获得了被视作为诺贝尔奖风向标的“拉斯克”奖,而且 2012 年还一度获得了国家科技奖的提名,只是在后续评审环节落选,为何此后上百个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和专家中竟无一家单位或一名专家愿意再度站出来推荐屠呦呦?


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屠呦呦“特立独行”的性格惹恼了国内专家,致使专家们都不肯出面推荐她。不过,这种可能性不大,一是屠呦呦不可能把国内所有专家都得罪了;二是 100 多个单位和专家不至于都失去了理智和良知。如果是这样,那就得找找评奖规则方面的原因了。


最近几年,国家最高科技奖推荐通知中都会强调:“请注重推荐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家”。屠呦呦现已年满 85 岁,虽然她是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的终身研究员,但是多数专家恐怕不会将她看成是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家,在这种情况下,不推荐她也就非常正常了。然而以“仍在”一线工作的准绳去衡量不难发现,自 2000 年设立国家最高科技奖以来的 25 位获得者平均年龄超过了 80 岁,而且 85 岁的屠呦呦和他们比并不是年龄最大的。既然如此,将“曾在”一线工作的科学家屠呦呦推荐给国家科技奖励办并不违规,但是也能理解的是,屠呦呦确实曾经获得推荐却最终落选,可能就不会有人再度不知趣地推荐她了。


值得注意的是,2016 年国家最高科技奖的评奖规则发生了细微变化,上述条款改成了“请注重推荐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家”。加上“仍在”二字之后,专家们就更不方便推荐“曾在”一线工作的老科学家了。这样,已退居二线的屠呦呦要想获得 2016 年国家最高科技奖难度更大。即使再次通过了推荐关,如果评审中有人不想让她获奖,也很容易在后续评审环节将她拉下马。譬如说,早在 1977 年青蒿素项目就已在全国科学大会上获重大成果奖,1987 年青蒿素全合成成果又获得了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摆出没有必要为一个项目重复授奖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评审专家很难不予以附和。


总之,即使是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要拿中国的国家最高科技奖也没那么简单。人们不禁要问,国家科技奖励办咋就不肯倾听民意,为屠呦呦网开一面,给她一次获中国科技界最高荣誉的机会呢?这一问题,显然不那么容易回答。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自有严格的流程。不过,通过考察一下屠呦呦在处理 2003 年度泰国玛希隆医学奖一事上与国家科技奖励办之间产生的摩擦,或许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一问题复杂性的理解。



2003 年 11 月,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鉴于中国研制的青蒿素类药物在东南亚乃至全世界治愈了大量疟疾患者,经过提名与筛选,决定将当年的玛希隆医学奖授予“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


如众所知,屠呦呦等人写的第一篇青蒿素结构论文是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于 1977 年在《科学通报》上发表的。1979 年,屠呦呦等人又以“青蒿研究协作组”的名义在《药学通报》上发表了“抗疟新药青蒿素的研究”,并以“Qinghaosu Antimalarial Coordinating Research Group”(抗疟药青蒿素研究协作组)名义在《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上刊发了“Antimalarial studies on qinghaosu”(青蒿素的抗疟作用研究)英文论文。同年,中科院生理物理研究所也以“抗疟药青蒿素协作组”的名义在《中国科学B辑》上发表了“青蒿素的晶体结构及其绝对构型”。


尽管这一时期,一些学者也开始以个人名义发表一些与青蒿素研究有关的期刊论文,但绝大多数都是用中文写的。唯一的一篇个人署名英文论文是屠呦呦等人 1982 年在 Planta Medica 杂志上发表的“Studies on the chemical constituents of Artemisia annua L.Part Ⅱ”(青蒿化学成分研究Ⅱ)。不过,在国际学术界产生了广泛影响的乃《中医杂志》英文版 1982 年以“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名义刊发的一组英文论文。这组英文论文是从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 1981 年 10 月在北京联合召开的“青蒿素专题”国际会议参会论文中筛选出来的,由 5 篇构成,内容涉及青蒿素的化学结构、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抗疟作用与作用机制、代谢与药代动力学、毒性以及临床效果等。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决定将 2003 年玛希隆医学奖颁发给“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应该与《中医杂志》英文版上刊发的这组论文有着很大的关联。实际上,该基金会在网页上介绍授奖理由时列举的主要是这组英文论文的研究内容。


2003 年玛希隆医学奖是颁发给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的,但授奖时不能没有受奖人。经过深入调查之后,2003 年 11 月 20 日,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国际奖委员会主席 Natth Bhamarapravati 经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给屠呦呦传了一份获奖通知。这份通知写道:


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获得了 2003 年度的玛希隆王子奖。为了寻找合适的受奖人,我们正在考虑将您作为中国中医研究院的代表。但由于中国科学院是该协作组的另一个创建者,我们想知道谁可以代表该组织受奖,或者您也可以作为其代理人受奖?玛希隆王子奖基金会的总干事将会宣布您是该奖的全权受奖人,与此同时,请接受我的祝贺。我们希望您能够在颁奖前将您的协作组研究成果用 3 到 4 页 A4 纸作一介绍。我们期盼您在方便的时候尽可能及早使用电子邮件予以回复。


很明显,此时,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只知道屠呦呦有权代表中国医学研究院受奖,但是尚不清楚谁有资格代表中科院受奖。鉴于屠呦呦的研究贡献,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国际奖委员会主席认为让她全权代表“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受奖也未尝不可。


由于上述获奖通知是泰方委托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转传给屠呦呦的,所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科技成果司以及挂靠在科技部的国家科技奖励办应该很早就知道了泰方正在寻找可代表中科院受奖的合适人选以及准备让屠呦呦作为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的全权代表受奖一事。


实际上,此前科技部(当时是国家科委)1993 年 3 月曾受理过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所学部委员周维善研究员和吴毓林教授通过该所报送的一份意见信。在该意见信中,周维善、吴毓林二人对屠呦呦发明的二氢青蒿素和片剂被评为 1992 年中国十大科技成果之一一事提出了异议,并强调“值此中国经济科技发展的新时期,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导向性问题,希望科委能对此事组织必要的调查处理。”因此,科技部有关部门知道国内学者对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知识产权存有争议,如果让屠呦呦全权代表“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赴泰国受奖肯定会遭到非议。


问题是,如果让中科院的周维善、吴毓林等人和屠呦呦一起去泰国领奖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麻烦。因为 2003 年,尽管科技部的科技成果司针对周、吴二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有利于屠呦呦的结论:双氢青蒿素项目“作为一种新药参加评选,从申报条件、程序、审查确认是符合评选规定的。”但是,屠呦呦认为科技成果司的复函说得仍不到位。


在 1993 年 11 月 10 日给科技部科技成果司的二位处长的信件中,屠呦呦强调道:“我们与科学院生物物理所及有机化学所的协作内容只有一个——即就是解决青蒿素的结构!”“应该明确的是中药研究所不仅在 1973 年创制发明了双氢青蒿素,[还]确定了其化学结构。”


在该信件的末尾处,屠呦呦还感叹道:


“作为一线的科研人员深感成果获得后,种种干扰的沉重负荷!有些事表面上是通过组织形式向上反映问题,实质上却起到逐级扩散,竭尽其侵权诬告之能事,影响是恶劣的!对您们肩负科研管理重任的同志,也是不得不投入很多时间精力去‘应付’去‘解决’……为了有利于振兴科学事业,使人们能最大限度的集中精力,致力于有价值的事业上去,切盼您们在考虑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措施中,能够充分应用法制加以制约!”

 




鉴于国内学者尚未就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共识,科技部有关部门收到泰方写给屠呦呦的上述邮件后,为避免家丑外扬,当然会采取一些防患于未然的措施。屠呦呦收到 11 月 20 日的上述邮件后,“鉴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意见,以及某些‘权威人士’一向以‘合作研究’抹杀我们首先发现青蒿素的事实,不愿将国内的矛盾暴露给国外,没有给予回复。”


但是,这么大的事情是不可能一个人想中止就能中止得了的。一周后,也就 11 月 27 日,国家科技奖励办的工作人员于某经由中医药管理局通知中药研究所,尽快把中英文材料传给泰国驻华使馆的毛女士。据屠呦呦回忆,毛女士当天接收传真时还告诉她,请她 1 月份去泰国领奖。十天后的 12 月 8 日,国家科技奖励办于某又打电话给中药研究所说,材料需要缩写至 350 余字,并附上中药研究所的工段照和屠呦呦的个人工作照,同时嘱咐材料备齐后及时传给泰国,并抄送奖励办。可是,进入 12 月中旬后,形势急转直下。


于某首先打电话给中药研究所,要求提供研究工作背景资料和科研小组的集体照,并说无需屠呦呦提供个人工作照了。屠呦呦当时就回答说没有所需的集体照,至于研究工作背景资料则于当月底派人送交给了于某。


其次,于某打电话通知屠呦呦,将由屠呦呦报告青蒿素的提取和双氢青蒿素的合成,由吴毓林的妻子——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的李英报告蒿甲醚的合成,由中科院有机所的周维善报告青蒿素的结构测定与合成,由广州中医学院的李国桥报告临床疗效研究。屠呦呦当即提出,青蒿素的结构并非以中科院有机所为主测定的,而是由中科院生物物理所使用 X 衍射法最终确定的。


很明显,这一阶段,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沟通不是很顺畅。在国家科技奖励办决定安排李英等人前往泰国领奖的情况下,李英加快了同泰方的联系节奏。相反,屠呦呦很少直接同泰方联系,以至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总干事还要通过李英索要屠呦呦的电子邮件地址。不过,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当时虽然知晓屠呦呦可以代表中医研究院受奖,但并不清楚李英是否能代表中国科学院受奖;而且不清楚该奖是分发给两个机构好,还是只需颁发给一家代表机构。由此可见,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对中方当时的安排仍不是很清楚。


2004 年 1 月 5 日,国家科技奖励办的于某打电话给屠呦呦问她去不去泰国,并言明如果去,对方将会送机票,但是该奖是集体奖,不会出现个人名字,而且只安排李英一人全面发言。本来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只是通过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同屠呦呦取得联系,由于屠呦呦未能及时有效地同玛希隆王子基金会进行沟通,以至逐渐被边缘化,使挂靠在科技部的国家科技奖励办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2004 年 1 月 6 日,屠呦呦发现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的邮件中有安排与李英一起发言的内容,并要求屠呦呦给予回复。屠呦呦将此情况向中药研究所作了汇报。中药研究所决定 1 月 7 日派人去国家科技奖励办当面禀报,但用电话同科技奖励办的于某联系后获知,于某因父丧已回长春,因此屠呦呦赴泰手续已来不及办理。于是,中药研究所只好将该邮件转发给时任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的陈传宏。




2004 年 1 月 20 日,屠呦呦携带获奖资料亲赴科技部向程津培副部长作了汇报,并申明李英的报告内容拜托部长把关,如果她的报告内容有不实之处,中药研究所保留申诉的权利。


2004 年 1 月 29 日,科技部副部长程津培亲自率团前往泰国曼谷参加玛希隆医学奖颁奖活动,陪同人员有: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国际合作司巡视员李朝晨,以及中科院药物所教授李英、中科院有机化学所教授吴毓林等 6 人。一个研究协作组获一个影响并不是很大的国际奖,竟然惊动了科技部的一名副部级领导和两名司局级干部,这在中国的科技发展史上可以说是绝无仅有。


当日下午,泰国国王普密蓬亲自为获奖者颁发了奖章。颁奖典礼后,泰国国王、诗琳通公主和他信总理分别会见了程津培副部长、陈传宏主任以及获奖专家代表。科技部程津培副部长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获奖科学家对泰国授予玛希隆医学奖表示了感谢。科技奖励办陈传宏主任代表获奖集体领奖,并代表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致答谢词。李英虽是该研究协作组中的科学家代表,但是既没有受奖,也没有发言。


一个颁给科学家的奖,最终由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代领,谢词也由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代致。这在其他国家,简直不可思议。



然而,玛希隆医学贡献奖颁奖典礼后,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当年 3 月,国家科技奖励办的一份征求该奖奖金分配方案的通知,以及此后李英发起的奖金使用倡议书,再度掀起波澜。


欲知详情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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