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为什么仍旧被视为“男同性恋疾病”:一个污名化的解释-资讯-知识分子

艾滋病为什么仍旧被视为“男同性恋疾病”:一个污名化的解释

2019/09/05
导读
在当前中国社会积极回应艾滋病的情境中,特别是针对“关键群体”的防治干预过程中,公众对于艾滋病与男同性恋的“想象”、结构性的污名化、个体内化的污名化这三者的交叉可以作为解释男同性恋与艾滋病之间被关联的一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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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pexels.com


  

撰文 | 孙志鹏

责编 | 崔乐


“男男性行为群体”(MSM),有时候也被窄化且等同于“男同性恋群体”。为什么这一群体是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高危险群体和艾滋病防治的关键群体?对于这个“问题”,可能站在不同的立场、学科视角以及来自不同的社会群体,会做出十分不一样的解释与回答。


对于公众而言,《南方周末》于2010年2月24日刊登的文章《艾滋病的“盲区”——男-男同性恋传播艾滋病机理揭秘》(张田勘,2010)可能会被认为是一个科学且全面的解读范本。这篇文章从生物医学、(性)行为方式、社会文化三方面揭开了男同性恋与艾滋病病毒传播之间的“盲区”。换句话来讲,文章通过对这三个层面的分析“证明”了男同性恋的确与感染、传播艾滋病病毒有关联。

生物医学的解释侧重于分析男男性行为群体精液中的化学成分,从而证明其感染与传播HIV病毒的高风险。(性)行为方式与社会文化的解释可能因为更加贴近公众的日常生活与常识性认知而被接受。(性)行为方式层面是指,由于生理结构的差异,男男性行为群体/男同性恋群体的“特殊性交方式”,即肛门性交,比异性恋之间的阴道性交更容易发生感染。

社会文化因素的解释是:在歧视与排斥男同性恋的社会中,因为无法“公开”性身份,“他们”被迫转入“地下”寻找与释放情欲,因此性伴侣较多,发生性关系的地点随意,且不使用安全套。同时,社会文化的解释认为男同性恋者容易感染艾滋病的一个重要的根源是他们的“关系”无法享有婚姻的权力与法律保障,但是他们却被期待与女性缔结传统婚姻、组建家庭,继而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他们大多会选择“隐藏”自己的性身份,但是却继续与其他男性保持性关系。作为“桥梁群体”,一旦感染艾滋病病毒,就有可能传染给作为“一般群体”的女性配偶、甚至是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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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南方周末》这篇报道的最直接目的就是向公众“科普”与“证实”男男性行为群体/男同性恋群体的确与艾滋病有“关系”,是艾滋病的高危群体。如果我们把这篇报道放到当前中国艾滋病流行与防治话语中就会发现,这也是一条讲述作为中国艾滋病高风险群体的男同性恋群体的叙事脉络。“肛交、多性伴、(性)乱、无保护、软件交友、青年学生、男男/男同”等,作为关键词,将男同性恋(性身份)与艾滋病(疾病)牢牢地捆绑在了一起。因为绝大部分公众到今天恐怕仍旧认为艾滋病是“男同性恋疾病”。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叙事脉络经常出现在作为防治艾滋病主体的公共卫生部门,特别是来源于公共卫生部门对于艾滋病的疫情分析与报告,以及对男同性恋群体感染率逐渐上升的关切话语中。媒体也经常援引公共卫生部门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结论,继而报道男同性恋群体的艾滋病“疫情”,并做出基于“行为”与“社会文化”方面的解释。

是否真的如上所述,男同性恋群体由于特殊的性交方式(“肛交”)、性伴侣多且“不固定”,因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远远大于男性异性恋群体?这其中是否有一些预先的价值判断与假设?为什么异性恋男性的异性恋“性身份”从未进入到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的视野之中?我的硕士学位论文(孙志鹏,2016)从社会学的学科视角做出男同性恋群体与艾滋病之间“污名化”社会建构的解释。也就是说,为什么流行病学报告艾滋病的性传播途径中,异性性传播比例远远高于男性同性性传播,但是只有男同性恋群体被认为是与艾滋病有关的高危群体?在艾滋病防治的情境与语境中,男同性恋如何被解释,又有哪些关键的主体参与到了解释与建构过程?

在我的硕士论文研究中,为了能够回答这个问题,我以与艾滋病防治最为密切相关且掌握行动权与话语权的公共卫生部门(潘绥铭、黄盈盈、李楯,2006)作为首要的田野调查点,收集质性数据。我对一个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自愿咨询与检测门诊(VCT)进行参与观察,并深度访谈了以下群体/个人:疾控中心的官员与医生,发生过男男性行为并寻求艾滋病病毒检测的男性(包括感染以及未感染艾滋病病毒),与男性发生过“肛交”行为且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女性,以及服务于男男性行为群体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

我的研究发现,公共卫生部门对于男同性恋群体的认知以及实际的工作方式与工作内容在“关联”男同性恋与艾滋病的话语与行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国家的艾滋病防治政策、部分媒体的片面甚至是不准确的报道、服务于男男性行为群体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组织(被公共卫生部门称为“同志小组”或者“小组”),以及男同性恋社区内部对于自身身份与制度性支持与安排的焦虑作为,分别从污名的结构性维度 (Link and Phelan, 2001) 以及个体内化 (Herek, Gillis and Cogan, 2009) 的维度,或直接、或间接地以“隐喻”的方式共同参与了男同性恋群体与艾滋病之间的污名建构。

在国家防治艾滋病的政策文件中,男男性行为群体(有时在具体论述干预措施时也与“男同性恋”交替使用)被界定为艾滋病防治的高危群体/关键群体。在回应“异性恋男性群体”艾滋病防治的时候(尽管“异性恋男性”的字眼从未出现在艾滋病的防治政策文件中),关注的是异性恋男性参与的“商业性行为”、“卖淫嫖娼”。“卖淫嫖娼”一直都是国家严厉遏制与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非商业性”的发生在“婚内”或者“婚外”的性行为,例如“约炮”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与传播的风险,则没有相关的解释与说明。实际上,研究认为,由于无法建立“同性婚姻关系”,男同性恋被贴上的“多性伴、性乱”的标签,在异性恋群体“约炮”的情境中也同样适用。没有制度性婚姻保障的男同性恋群体不一定都是在“地下”进行“危险的”、非固定的“性活动”,同理,有制度性婚姻保障的男性异性恋群体也不一定都是在“地上”进行“安全的、固定的”性活动。因此,“多性伴”,甚至是“性乱”实际上是以“婚姻”的名义对于男同性恋群体的污名具体体现之一。这样的标签实际上也将男同性恋矮化为男性之间的“性行为”,而忽略了其他重要的作为性身份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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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于艾滋病与男同性恋内容的报道是公众最直接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但是媒体在做宣传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刻意且夸大性地描述一些与男同性恋感染艾滋病病毒相关的负面故事,以突出这个“特殊”群体的独特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危险的性行为方式(风险)。有些报道甚至直接将“发生”、“尝试”“男同性恋”作为感染艾滋病的途径之一。

近几年,国家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投向了有男男性行为的“青年学生”群体。有新闻报道认为目前“学生”以及“校园”已经成为艾滋病的“重灾区”。媒体在报道的时候有意渲染了一种男性青年学生将“同性恋”作为“时髦”与“尝试新鲜事物”的象征。另外,缺乏“性教育”、(同志)社交软件的推广与缺乏监管等等成为导致了他们发生“男男同性恋”以及男性同性性行为的“不良”社会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作为一个潜在的“炒作点”,媒体的确使得公众将艾滋病的注意力更加集中到了男同性恋身上。更为重要的是,媒体经常会援引公共卫生专家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话语,向公众传递出男同性恋的确是艾滋病的高危群体的医学(流行病学)结论。专家的“科学言论”、感染者的“不幸遭遇”与“同性恋行为”,继而印证了男同性恋这一性身份成为感染艾滋病的根源。

公共卫生部门对于艾滋病与男同性恋之间的“关联”话语有比较直接且决定性的作用。这体现在“话语”和“行动”两个方面。话语表现为公共卫生的专家/医生对于男同性恋群体艾滋病感染“疫情”的研判和分析,对于男同性恋议题的态度。行动体现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VCT门诊的日常实践,特别是与“同志小组”之间开展的有限度的“合作”等。公共卫生的专家所关切的是如何能够有效地防治艾滋病,从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以及保护易感人群的角度出发。有些公共卫生的专家以及医生认为,如果不发生“男男性行为”,甚至描述为“不发生男男同性恋”,那么就不会感染艾滋病,也不会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其他群体。

对作为高危群体的男同性恋群体的行为干预则是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的首要任务。在实际工作中,疾控中心联合“同志小组”推广“同伴教育”(有时也被认为是“男同干预男同”模式)。疾控中心通过“同志小组”的志愿者,到男同性恋者“聚集”的点分发安全套与润滑剂,发放检测信息卡片,动员男同性恋者前往疾控中心的VCT门诊进行定期的艾滋病病毒检测(血液检测)。最近几年艾滋病的检测规模逐渐扩大,例如推广学校内检测点、自助购买匿名检测包等检测方式,因为疾控中心希望能够面向重点人群最大限度地发现感染者。这就使得男同性恋者被宣传与教育为:作为“高危群体”的他们,应该接受定期检测,因为他们作为男“同志”,有感染艾滋病的危险。

此外,疾控中心还会与“同志小组”合作开展外展服务,深入到“同志酒吧”等“同志社区”对男同性恋群体进行干预,体现出防艾专家对于“男同志”的关怀。在与“同志小组”有限度的合作过程中,由于“同志小组”的资源依赖于疾控中心,实际工作需要接受疾控中心的领导,所以“同志小组”首要的工作就是配合疾控中心进行男同性恋群体的艾滋病“干预”。因此,即便是同志小组本身希望能够为同志社区“发声”,反同志社区的污名化(包括艾滋病污名化),由于缺乏资源与“行动权、话语权”(张有春,2011),在实践艾滋病防治的过程中实际上也间接参与到了污名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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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还注意到,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男同性恋群体的“阳性率”也可能是公共卫生“选择性注意”(韩晓燕,田晓丽,2015)的结果。相比较于异性恋群体以及商业性行为群体(“小姐”与男性“嫖客”),男男性行为群体是当前工作的“重心”。他们更容易对这个群体进行干预,因为他们“不违法”。疾控中心认为“同志小组”作为“局内人”比较容易接触到“隐蔽”的男同性恋群体,继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得到“阳性率”数据。因为在男男性行为群体开展了大规模的流行病学调查,因此从流行病学“数据”的角度来看,这个群体的阳性率相比较于其他的“关键群体”更显著。

从个体层面,有些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男同性恋者认为,“同志圈子”的确“乱”,但是这种乱源于人性的贪婪,与“婚姻”没有很大关系。也有男同性恋者认为,正是由于缺乏制度性的保障(例如婚姻),才使得他们当中有的人在“性”的方面比较随意。他们认为,正是“乱”导致了他们的高风险。此外,有些男同性恋者被教育持有这样一种信念:做“同志”就需要去定期检测艾滋病病毒(无论是否发生了“高危行为”)。这反映出有些男同性恋者将艾滋病作为他们“性身份”的一个部分:做gay就是需要去定期检测。这是一个“内化(接受)”污名的过程,反映出权力、话语与资源的不平等。

研究还发现,有些男同性恋者,特别是来自于同志小组的工作人员,非常希望能够强调并普及究竟什么是“高危行为”的知识和观念。他们质疑男男性行为就是高危行为,也质疑将“肛交”作为高危行为的观点。因为他们认为,无论是对于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而言,无保护的性行为才是危险的性行为。研究中,一位女性受访者认为,不应该把肛交等同于男同性恋的“专属”高危性行为,因为她自己也是因为无保护的“肛交”而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简言之,不同于既往强调个体“受损身份”(Goffman, 1963)的艾滋病感染者或男同性恋者遭受污名的研究,我的硕士论文回应了污名化作为一个社会过程 (Parker & Aggleton, 2003),需要引入结构与权力不平等的分析维度。

在当前中国社会积极回应艾滋病的情境中,特别是针对“关键群体”的防治干预过程中,公众对于艾滋病与男同性恋的“想象”、结构性的污名化、个体内化的污名化这三者的交叉可以作为解释男同性恋与艾滋病之间被关联的一个路径。但是研究同时也想提出一个“超越”污名化解释男同性恋与艾滋病“关联”的新路径。我们需要承认,男男性行为群体/男同性恋群体的确是当前易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群体,无论是生物医学还是人文与社会科学都希望通过研究贡献于该群体的艾滋病防治。不同的学科之间会存在一定的研究冲突或张力,例如生物医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存在对于“性议题”以及疾病的不同认识与研究范式。

因此,一方面,我的研究希望能够从“污名化”的视角去解释与分析:为什么在人类社会对艾滋病与男同性恋的认知不断深化与理性化的今天,男同性恋依旧被归咎为艾滋病的高危群体。另外一方面,在正在进行的博士研究中,我也在努力尝试“超越”污名化的解释路径,从一个更加广博的跨学科社会科学视角对这个现象做出解释。我的后续研究将聚焦于如何能够结合社会学与公共卫生的知识与实践,分析作为主体的中国男男性行为群体在艾滋病防治的困境与挑战,并做出解释路径与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Goffman E (1963). Notes on the Management of Spoiled identity.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Incorporation.

Herek, G. M., Gillis, J. R., & Cogan, J. C. (2009). Internalized stigma among sexual minority adults: Insights from a social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 Journal of Counseling psychology, 56(1), 32.

Link B & Phelan C (2001). Conceptralizing sigma. Annual Review Sociology, 27, 363-385.

Parker R & Aggleton P (2003). HIV and AIDS-related stigma and discrimination: a conceptual framework and implications for action. Social Science & Medicien, 57 (1), 13-24.

郭金华(2015).污名研究:概念、理论和模型的演进.学海, 2, 99-109.

韩晓燕,田晓丽(2015).当下情境、文化与选择性注意:长期上访户的认知.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0(2),59-67.

潘绥铭,黄盈盈,李楯(2006).中国艾滋病“问题”解析.中国社会科学,1,85-89.

孙志鹏(2016).制造同意:“公共卫生”对于艾滋病与男同性恋“关联”的污名建构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张田勘(2010.02.24).艾滋病的“盲区”——男-男同性恋传播HIV机理揭秘.南方周末.

张有春(2011).污名与艾滋病话语在中国.社会科学,4,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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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鹏

荷兰乌特勒支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系博士生

制版编辑:杨楠  

    

注:本文转载自缪斯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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