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号入学就能实现教育公平吗?| 争鸣-深度-知识分子

摇号入学就能实现教育公平吗?| 争鸣

2022/08/10
导读
教育到底是基本需求还是排位工具?
    8.10
知识分子The Intellectual

如何才能实现教育公平?| 图源:pixabay.com


 导  读

我们如何才能实现教育公平?摇号是解决教育公平的最好方法吗?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聂宇认为,我们只有理清不同教育阶段的不同功能,才能在实现教育公平这一社会问题上达成最大共识,辨析哪些手段可以真正实现教育的公平。

关于如何实现教育公平这一问题,欢迎读者朋友提出不同观点和意见。知识分子投稿邮箱:editor@zhishifenzi.com


撰文 | 聂宇责编 | 陈晓雪   钱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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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中美两国,教育的主题不约而同地指向了公平。

在中国,政府收紧教培行业,对校外补习班三限(限数、限时、限价),推进中小学教育减负,革除小升初的择优录取,代以摇号政策。

而在美国,纽约、波士顿、旧金山等各大城市传统上通过择优录取入学的重点公立高中,因上学名额在各族裔间分配不匀,摇号入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例如,旧金山Lowell高中,是全美最拉风的公立高中之一,去年学区领导锐意改革,以华裔比例严重 “超标” [1] 为由,取消了传统的择优录取政策,改为摇号入学。不过,这一新政引发了旧金山华人选民的强烈反弹,一年之间,愤怒的华裔家长们就用手中的选票换掉了支持摇号的领导,迅速 “拨乱反正”,于今年恢复了择优录取 [2]

中美两国在倡导教育公平的时候,率先想到的都是摇号入学这个方案。仿佛只要通过最简单的抽签,让每个人获得有限优质公共教育资源的概率绝对均等,就实现了教育公平。

但是,摇号能否如此轻而易举地解决教育公平这个难题?这篇文章尝试解答这个疑惑。一孔之见,欢迎争鸣。


教育的功能是什么?

一个事实是,许多中美的家长,无论是买学区房还是参加补习班,不顾一切地要把孩子送进名校。这是为什么呢?

这要从教育作为消费品在功能上的二元性说起。

所谓二元性,是指教育既是 “基本需求”(primary good),也具有 “排位功能”(positional good)

这里说的基本需要,出自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名著《正义论》,指任何理性人都应有的需要,既包括精神需要,如自由(思想、信仰、结社)、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也包括物质需要,如收入财富。罗尔斯并没有明确把教育界定为基本需要,但一般认为,机会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每个人必须有获取资质的渠道,而教育则是保证这一点的前提。

教育的排位功能是奥地利经济学家弗雷德·赫希(Fred Hirsch)最先提出的。在他发表于上世纪70年代的名作《增长的社会上限》中,赫希写道,

“我的教育对我的价值——即我从教育中获得的满足感——取决于跟我竞争同一工作但排位在我之前的那些人受教育的程度。” [3]

换句话说,通过教育获得的价值,最终要通过社会地位提升,即在“排位”上超过其他人来实现。而地位提升的关键,则是取得足够资质,以获得保障较高收入(比如中国二十年前的外企工作,美国传统的金商法医+硅谷工作)或较高社会地位(比如政府官员、企业高管、科技人才)的稀缺工作位置。

对于供不应求的商品,一般的原则是通过提高价格来调节需求。对于稀缺工作,价格一般以从事该工作必需的技能,以及获得相应技能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衡量。但是,必需的技能只是一个下限;而人通过天赋加持和自身努力,可以获得远超下限的技能。

譬如哈佛大学招助理教授,基本的要求不过是有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可是这个职位如果有500个拥有博士学位的人申请,那你花了二十几年拿下的博士学位也就够交一份申请的。如果你不是有其他卓越资质,比如一路顶着超级名校光环,或者在诺奖大牛实验室打过工还得到老板的青睐,很可能人家都不会仔细看你的简历。

所以赫希才说,不管你的资质有多强,你的收益还是取决于有没有人排在你前面。

从这个意义上说,追逐名校,把排名在前作为首要目标,似乎是对教育排位功能的理性回应。

但是,作为基本需求的教育,和扮演排位工具的教育,使用的公平性原则应该是截然不同的。


公平的原则

约翰·罗尔斯在1970年代发表《正义论》,提出以公平为准绳来定义公正,所谓公平即公正,justice as fairness。正义论涵盖的范围很大,但究其核心,是人类在通过合作形成文明社会的过程中,解决利益冲突,规范个人行为,安排政治制度的基本准则。

罗尔斯因为《正义论》名声大噪,被誉为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而罗尔斯主义也开一时风气之先,成为伦理学领域倡导平等主义的一面大旗。美国最近热火朝天的DEI(多元、平等、包容,即diversity, equity and inclusion)运动,其基本理论与罗尔斯主义颇有渊源。

罗尔斯主义的核心是以下几大原则:


A. 自由原则,保证所有人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包括言论结社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财产不受随意侵犯的自由,等等。B. 公平原则,界定个体社会经济地位差异的公平性。罗尔斯意识到,由于出身(包括基因和环境,后同)差异,个体间在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差异不可避免。他认为在满足如下两个原则的情形下形成的社会经济地位上的个体差异可以被视为公平的差异:a. 机会均等原则(equal opportunity principle):指差异的来源是通过机会均等原则分配的稀缺位置;
b. 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 指差异的来源是为最大程度满足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基本需求而做出的安排。

一方面,罗尔斯认为,由出身不同导致的,在基本需求分配上的不平等,应该由社会进行补偿。

根据差别原则,最弱势的群体不是应该得到更多关注,而是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关注。以教育为例,罗尔斯旗帜鲜明地支持把更多的教育资源用在更笨而不是更聪明的孩子身上。他甚至认为社会也应该补偿懒汉,因为形成 “努力工作的意愿” 本身也跟人的出身有关。

美国德州奥斯丁大学教授凯瑟琳·佩奇·哈登(Kathryn Paige Harden)在《基因博彩》中也提到,一个人变成流浪汉的概率几乎肯定是和基因相关的。当然,这并不意味人有好吃懒做的基因,而是说无家可归者身上的很多共性,如酗酒,抑郁,精神疾病,认知能力偏低等,很可能都是跟基因有关的。

另一方面,罗尔斯主义并非平均主义。这主要体现在两点。

首先,差别原则设定了对弱势群体倾斜的上限,是不能伤害他们的利益。这里的潜台词很明显:过分补偿弱势群体会适得其反。最极端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绝对平均主义,打压创造力,伤害生产力,阻碍社会发展,最终人人受损,包括弱势群体自己。

其次,罗尔斯的三大原则的优先级是A大于B.a大于B.b。差别原则(B.b)的优先级是最低的,它的应用既不能牺牲个人自由 (原则A),也不能违背机会均等(B.a)。我的理解是,机会均等原则里提到的“稀缺位置”,其实就是赫希笔下具有排位功能的消费品(positional good)。因此,罗尔斯支持在对稀缺位置进行分配时,择优录取,保证每人有均等的机会,而不是有均等的结果(equal opportunity not equal outcome)

为什么罗尔斯认为社会应该在公平即公正三原则的框架下,根据个人无法选择的出身进行倾斜呢?这要从著名的 “罗尔斯面纱”(veil of ignorance,也被译为模糊面纱原则或无知之幕)说起。

如果说经济学理论通常建立在 “经济人”(homo economicus)假设之上,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假设则是 “道德人”(moral person)

参与制订公平原则的道德人有三大特征:有正义感;了解自己的基本需要;并且被罗尔斯面纱笼罩。

罗尔斯面纱的作用,是模糊道德人的视野,让他们无法在做出道德判断前事先知晓自己的出身,从而消除自利偏差。道德人并非利他主义者,但他们是理性的,即要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他们也没有嫉妒心,在自己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不在乎别人的得失多寡。

罗尔斯认为,罗尔斯面纱笼罩之下的道德人,会视公平即公正三原则为最优方案。由于人人都可能是社会最弱势群体,在保证个人自由和机会均等的前提下,最大化弱势群体的利益也和自己的期望收益息息相关,所谓给人方便,自己方便。 


摇号公平吗?

以罗尔斯主义为理论指导,现在回到我们关注的核心问题:摇号公平吗? 

由于教育有二元性,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给教育机构定性,判定它提供的是基本需求还是稀缺位置。按照正义论,前者适用差别原则,而后者适用机会均等原则。

把大学(特别是中国的 “985” “211” 或者现在的 “双一流”,美国的 “常青藤大学”)算成稀缺位置大概不会有太多争议,原因有三。首先,无论中美,高等教育都不属于公立义务教育范畴。其次,两国成年人中的大多数,并没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4]。其三,美国最高法院曾在2003年著名的 Gratz v. Bollinger 一案中判定,密歇根大学在录取中直接给少数族裔统一加20分 [5] 的做法违宪。通常的解读是,按族裔无差别加分既违背了机会均等原则,也不符合平权法案的要求 [6]。既然适用机会均等,那高校入学名额算是稀缺位置。

对高中的界定,中美则颇有不同。中国是九年制义务教育,而美国是K-12(一共13年)公立教育。因此,中国确定无疑地把进入高中,尤其重点高中的学习机会,作为稀缺位置对待,并适用择优录取、机会均等原则。美国的情况要复杂一些,但从义务教育覆盖高中来看,它对高中的定位,无疑是获得上大学或者去工作的资格。美国大部分的郊区,因为人口密度关系,一个学区往往只有一所公立高中,因此一旦在某学区买房或者租房,自然按学区就近入学,不存在择校问题。但是美国大城市也有庞大的学区。比如第三大的芝加哥学区,有三十多万学生,两万多老师,光高中就一百多。这样的学区,往往会有所谓的重点高中(selective school)对全学区的学生开放录取,根据考试成绩选优。前面提到旧金山的Lowell高中,就是这样的学校。

但是如果高中教育本身是基本需求,重点高中的存在能满足罗尔斯差别原则,即保证最弱势的群体利益最大化吗?说得更直白些,给学区里聪明勤奋的孩子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让他们有更好的前途,符合学区里其他孩子的利益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因社会不同,国情不同,甚至同一国家内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而变化。在美国,对它的争论在可预见的将来还会持续下去。我个人认为,在那些因为集中了各种优质公共资源,事实上已经变成了稀缺位置的重点高中,把录取政策简单粗暴地改为摇号入学,无疑违背了机会均等的原则,公平二字无从说起。

初中的问题其实并不复杂:在中美它都被义务教育覆盖,定位为基本需求,功能是获得接受高一级教育的资质。但是,中国在本轮教改之前,是默许公立初中在一定程度上择优录取的。

允许初中择优带来两个问题。

其一,名校择优是个自证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把自己包装成名校、成功吸引到第一批好学生的初中,毕业生学业会更出色,而这又会作为名校培养优生的证据,吸引更多好生源加盟和社会资源投入,进一步抬高入学门槛。某种程度上,这是典型的人为制造内卷,把优质教育资源强行集中,把基本需求炒作成稀缺位置。

其二,基本需求的分配适用差别原则,而非机会均等原则。在初中阶段择优录取,跟前面讨论的美国重点高中一样,无法保证最弱势群体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初中学生年纪更小,学习的内容更基础,通过集中优生打造更好的学习环境,从而最大化其他孩子的利益这种逻辑,似乎更缺乏说服力。更大的可能,是弱势家庭因为在小学阶段缺乏投入,孩子很难在小升初脱颖而出,错失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 

如果社会形成共识,判定设置重点初中严重背离初中教育满足基本需要的定位,则通过摇号的方式斩断产生重点初中的正反馈机制,虽然并不完满,却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休克疗法。但是,这样做的结果,仍会引发家长对教育政策背离机会均等原则的质疑,在重点初中的概念已在事实上或者想象中固化的城市里尤其如此。

更重要的是,摇号最理想的结果无非是公共教育资源平均分配,让所有学校的教学质量几乎无差别。但是,如果摇号只是把学生随机混合,那不仅不能保证资源对弱势学生倾斜,反而可能会付出总体教育质量下降,人人受损的代价。


如何实现教育公平?

综上所述,实现教育公平不能寄望于摇号这一 “清晰简单” 的解决方案。正解是什么呢?

本人并非教育专业出身,并不敢越俎代庖。但是沿着上文讨论的思路,下面几点动议或可启发思路,助益讨论。

1. 统一社会对教育二元性的认识,从基本需求和稀缺位置的角度,划定每一级教育机构的属性。初中阶段应适用差别原则,而非机会均等原则。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坚定地对在初中阶段实施择优录取说不。

2. 正视出身对学业成就的影响,根据个人禀赋因材施教。一个方案是在同一学校内部实行多轨制,按照学生的认知能力设置课程难度和进度。美国一些公立学校系统在这一点上的经验也许值得借鉴。我执教的西北大学所在地Evanston高中,有一班学生从12年级起(相当于国内高三)开始上数学分析课程,由西北大学数学系的老师授课。而数学分析已经超出了四年制高校很多工科专业对数学的最高要求。当然,12年级开始上数学分析的孩子,在初二的时候上的数学课可能就已经比其他孩子超前很多了。多轨制的一大好处是可以根据需要对在慢轨道上的学生倾斜资源。更重要的是,它提倡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学校无优劣,这种理念可以帮助我们抵抗对名校光环的向往,抹掉 “烂校” 投射的心理阴影。

3. 贯彻执行差别原则,真正以弱势群体的利益最大化为社会共同目标。这不局限于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也包括稀缺位置的分配,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差异。通过社会干预(如转移支付)合理调节不同行业、工作岗位之间实际收入的差异,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才是平抑内卷,为教育减负的真正利器。

诺奖得主、经济学家 Amartya Sen 提醒我们,择优里 “优” 这个东西,“不仅起源是随机的,就连它被认定为 ‘优’ 这一点上都是随机的” [7]

每个时代的成功人士,大抵是当时社会的组织形态,正好把他们基因里强势的部分当做 “优” 来选拔和奖励了。也正因为如此,美国作家 Madeline L’Engle 才告诫小朋友们,“有天赋没啥了不起。关键看你怎么用它。” [8]

承认 “优” 跟幸运的关系,那些因为平权法案而一怒把哈佛耶鲁告上法庭的学霸们,才能不去苦苦追问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9]

承认 “优” 跟幸运的关系,我们才能摆脱对优的执念,支持社会资源向 “次优” 和 “不优” 的人们倾斜,关注他们的际遇,保障他们的福祉。

承认 “优” 跟幸运的关系,我们才能轻装出发,戴好罗尔斯面纱,去营造公正的社会。而只有在公正的社会里,才会有真正的教育公平。

 作者简介 


聂宇, 四川富顺人。1994年进入清华大学学习土木工程。99年毕业后出国留学,先后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及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获得交通系统工程硕士、博士学位。2006年起在美国西北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系执教,2017年晋升正教授。闲好读书,驳杂不求甚解;专业码字,净是八股文章。偶尔手痒涂鸦,只为自娱;不敢班门弄斧,贻笑大家。

 注释:下滑动可浏览)

1. 指华裔在这所高中的学生中比例超过一半,但在旧金山市人口中的比例却仅为三分之一。

2. Lowell 高中在录取政策上的激烈斗争媒体有广泛报道,例如 https://www.sfchronicle.com/sf/article/Big-votes-on-Lowell-and-Washington-mural-before-17259285.php。

3. 英文原文为,“The value to me of my education - the satisfaction I derive from it - depends upon how much education the man ahead of me in the job line has.”

4. 资料显示超过五分之三的美国成年人和大约五分之四的中国成年人没有本科学历。

5. 资料显示密歇根大学在那时使用积分制录取。100分保证录取,而SAT满分只算12 分。

6. 按照人口中各族裔的比例来确定大学入学名额(所谓的Racial quota)违反美国宪法精神,也违背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的精神。

7. 英文原文为,‘Merit is a bit of an accident not only in its origin, but also in its being treated as merit’,见 Amartya Sen的名著 On Economic Inequality.

8. 英文原文为,“But of course we can’t take any credit for our talents.  It’s how we use them that counts.” 见Madeline L’Engle发表于1960年代的A Wrinkle in Time.

9. 关于华裔在美国名校录取中受歧视这个问题,美国华人中分歧很大,此处不展开讨论。从族裔平衡的角度出发分配稀缺位置,至少从公平即公正三原则来看,是站不住脚的。至于应不应该诉诸法律手段,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个人以为,“能诉诸法律手段”不代表“应该”(can does not imply ought)。法学里好像有条定律是‘应该意味着能’(ought implies can);它的逆命题显然是不成立的。另外,涉及到这类问题的时候,我总是会忍不住想起R.J. Palacio 在《奇迹》(Wonder)里写下的箴言:当你必须在正确和善良间选择时,请选择善良。“When given the choice from being right and being kind, CHOOSE KIND”。


制版编辑 | 姜丝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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