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等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图片来源: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官网
撰文 | 王承志
责编 | 陈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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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基因转移和基因调控等技术的临床研究未来或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的一份通知显示。
2月26日,在"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3个月后,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发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为《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意见稿》,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管理,而基因编辑、基因转移和基因调控等最近几年出现的技术被归类为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意见稿》中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指的是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转化前,在人体进行试验的活动。
这是中国第一次对基因编辑等新生物技术临床试验的准入和监管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2003年,科学技术部和原卫生部颁布《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规定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
不过,《指导原则》对此类试验的进行几乎没有约束力。《指导原则》规定:“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成立包括生物学、医学、法律或社会学等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与监督”。但《指导原则》没有规定此类研究的主体责任归属,这意味着,违反该《指导原则》也无从惩罚。
事实上,中国对临床试验监管的漏洞一直被追逐商业利益的团体和个人所利用。贺建奎在公布试验结果前一个月曾接受美联社的采访,在采访中他对美联社记者说,他相信利用基因编辑技术产生婴儿在中国是合法的,中国并没有禁止这样做的法律。
《意见稿》在哪些方面规范了生物医学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规则?
首先,明确了管理范畴和行政审批制度。《意见稿》清晰地定义了“生物医学新技术”:已完成临床前研究,拟作用于细胞、分子水平的,以对疾病作出判断或预防疾病、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恢复健康等为目的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更重要的是,《意见稿》将对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理,中低风险研究项目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而高风险研究项目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均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其次,《意见稿》规定了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同时规定了审查规范,包括伦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组成,审查具体技术规范等。
再次,《意见稿》明确了临床试验的主体责任。《意见稿》规定,开展(包括牵头或参与)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临床研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最后,《意见稿》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违反程度不同,《意见稿》中规定了包括警告、限期改正、罚款、取消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除或辞退,终生不得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技术被列为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
《意见稿》列出的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包括:
1. 涉及遗传物质改变或调控遗传物质表达的,如基因转移技术、基因编辑技术、基因调控技术、干细胞技术、体细胞技术、线粒体置换技术等;
2. 涉及异种细胞、组织、器官的,包括使用异种生物材料的,或通过克隆技术在异种进行培养的;
3. 产生新的生物或生物制品应用于人体的,包括人工合成生物、基因工程修饰的菌群移植技术等;
4. 涉及辅助生殖技术的;
5. 技术风险高、难度大,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研究项目。
按照《意见稿》的要求,任何涉及基因编辑的技术都被明确定义为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最近广受批评的“疟原虫疗法”也属于此列(涉及异种细胞)。同时,近年来火热的一些免疫疗法,如CAR-T,也成为高风险(涉及基因转移技术、体细胞技术)技术。这些技术要进入临床试验将获得比以前严格的多的监管。
“我很高兴看到有关新生物医学技术的国家法规,我认为这使得相关政策更加明确。”中国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南京鼓楼医院的肿瘤学家魏嘉在接受《科学》杂志采访时表示。
中国基因编辑领域目前“混乱的情况”需要监管,特别是针对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分子生物学家、北京大学教授魏文胜在接受《科学》杂志采访时评论说。他同时指出,体细胞的编辑现在也面临相同的严格监管,例如对血细胞的编辑,而这些改变不会遗传到下一代。“虽然在纸面上看,这个要求基本没有错,但从实际意义上讲,如果获得许可需要很长时间,那么它可能成为阻碍研究进程的瓶颈。这取决于如何来执行,如何来处理每个案例。” 魏文胜说。
清华大学教授纪家葵的研究方向涉及在干细胞中进行基因编辑,他与魏文胜的担忧不谋而合。接受美联社采访时,他表示,因为有更多审核,他将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在文书工作上。“该行业将速度发展将变慢,政府对研究基金会更加谨慎,慈善机构和创业公司等私人组织投资的可能性也会降低。” 纪家葵说。
《知识分子》也采访了一些行业专家,他们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李树婷,临床研究促进公益基金秘书长、原医科院肿瘤医院GCP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2019年2月26日卫健委发布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对于我国临床研究的管理现状有着非常迫切的需要和重要意义。
近期,影响到国内外医学与学术界的基因编辑事件和疟原虫治疗癌症的事件都充分反映了我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方面的管理缺陷。目前颁布的“管理条例”基本上能够覆盖这些领域,包括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和研究负责人。如果此项条例能够得以实施,今后生物医学新技术在开展的时候将有几个明显的不同,在此简要罗列一下:
1、 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可以进行新技术临床研究和应用;
2、 不是所有的临床医生都有资格进行新技术临床研究和应用;
3、 即使具备资格的临床研究医生在开展新技术临床研究时如果没有足够的经费也不允许开展。
在医疗机构的科研管理中,此类研究一般统称为“研究者发起的研究(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 简称为IIT)”,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管理状态,尽管卫健委对于此类研究在2014年就有相关规定,但是大部分医疗机构执行情况都存在不少问题。此次卫健委再一次发布了类似的管理条例,仍然存在落实方面的问题。 “管理条例”基本体现了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则,但还是有不少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首先关于题目“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在现实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临床研究,临床应用是在临床研究取得确切的结果下才能够得以实施的,这个是第二步,我们现在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在第一步即“临床研究”这个环节,但是题目中未提及,容易让人忽视或者误解,建议改为“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及应用管理条例”。
第二点关于第36条:“临床研究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随访监测,评价临床研究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受试者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随访应该包括在临床研究中,研究结束后即没有人力也没有财力资源,想做好长期随访是不可能的。近期观察比较容易,也受到各方面重视,但是远期观察其实是对受试者最有利害关系的研究,应当放在同等地位。此类细节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相信今后会有更多实施细则出台。
一旦管理条例出台并且认真地得以实施,IIT研究的数量将会锐减。但这个过程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毕竟人民的健康权益应当至于研究医生的科学兴趣之上,在保障患者/受试者的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是第一位的,也是医学研究的初衷。
汪阳明,北京大学分子医学研究所教授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对于大多数关注最近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或者相关癌症治疗乱象的人而言,都不会感到意外,所能感到的反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欣喜。
随着我们国家科学技术基础研发领域的不断进步,把相关技术应用到人体或者其他大动物的门槛不断降低,在催生出真正发自内心为人民谋福利的科研人员的同时,必然也带来少数缺乏人文关怀一味追求名利之徒。
该条例的颁发和未来实施,特别是那些责权明晰的方案(审查委员会,主管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等相关内容),相信不仅会喝阻后者,更是对前者的保护。
“未来已来”,对于高风险的生物技术,除了不断促进和鼓励基础研究的进步之外,我们必须做好其应用研究规范化和透明化的准备,别无选择。今天,我们看到在有关恶性事件发生之后,条例的快速形成和颁布;明天,我们希望看到因为更多人的关注和程序的健全,在应用新技术的时候,我们有备无患,未雨绸缪。
制版编辑 | 皮皮鱼